市局通報:未批先建、未驗先投、超標排放、不正常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
2024-10-16 16:59
來源:
湖州發布
今年以來,湖州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聚焦大氣污染攻堅,持續開展“利劍”專項執法行動,高效精準執法,精準打擊大氣污染環境違法行為。近日,市局通報了最新一批大氣污染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包含未批先建、未驗先投、超標排放、不正常運行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等等違法行為。《VOCs前沿》據實轉載,分享給行業參考借鑒!
2024年1月4日檢查發現,浙江佳豐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擅自開工建成定型機生產線6條。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同年3月12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20.5123萬元。
2、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驗先投案
2024年1月16日檢查發現,湖州鴻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碼頭吊裝生產作業配套建設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吊裝設備已投入生產運營。該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同年4月2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并連帶處罰該單位主要責任人馬某人民幣5萬元。
3、德清新亞塑業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設施案
2024年3月5日檢查發現,德清新亞塑業有限公司注塑車間30臺注塑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配套建設的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施電源未開啟、風機未運行,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該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同年4月28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
2024年8月2日檢查發現,浙江金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注塑車間未密閉,配套建設的廢氣處理設施風機未開啟運行,廠區內異味明顯,注塑廢氣無組織排放。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該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同年8月30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5.96萬元。
2024年3月21日檢查發現,一家個體經營的煤渣物料堆場為露天開放式,占地面積712平方米,物料高度4米,未采取覆蓋或者噴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同年4月28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個體經營者處以罰款人民幣1萬元。
2024年6月6日,經現場檢測,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DA001號定型廢氣排放口臭氣排放濃度、染整油煙排放濃度,以及DA002號定型廢氣排放口臭氣排放濃度均超過國家相關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要求。該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同年9月4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
2024年5月30日檢查發現,德清恒特化纖有限公司破碎工序作業過程中,配套的布袋除塵裝置未開啟,作業產生的粉塵無組織排放。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同年8月29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
2024年7月25日檢查發現,浙江廣域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為浙江某電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廢氣污染源在線比對檢測服務過程中,所用采樣設備的采樣嘴吸氣速度與測點處氣流速度相差近三倍,不符合國家規定使用等速采樣方式開展低濃度顆粒物現場采樣工作的技術規范要求,致使比對檢測結果出現重大誤差。該行為違反《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托提供生態環境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對有關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規定。同年8月30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5萬元,并連帶處罰該單位主要責任人顧某某人民幣0.5萬元、蔡某0.5萬元。
2024年5月15日,經現場檢測,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廠界無組織排放臭氣濃度超過國家相關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要求。該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規定。同年8月11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24萬元。
10、湖州普洛賽斯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案
2024年7月29日檢查發現,湖州普洛賽斯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為浙江某裝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自行監測檢測服務過程中,出具的自行監測檢測報告未按照規定要求對鍋爐廢氣排放口非甲烷總烴計算折算濃度,致使檢測結果存在明顯誤差。該行為違反《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托提供生態環境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對有關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規定。同年9月10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7.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757.4元,并連帶處罰該單位主要責任人楊某人民幣0.5萬元。